让青春在检徽下飞扬
——记洋县青年检察官张可
四年时间在人生长河里如白驹过隙,弹指一挥。洋县检察院的张可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凭着勤奋努力和对检察工作的热忱,迅速成长为一名备受群众赞誉和同事肯定的优秀检察官,成为县检察院的砥柱中流。出生于1984年的张可拥有法学双学士学位,获全国司法考试A证,从2011年开始就一直在公诉科工作,先后担任过书记员、助检员,直到目前的检察员。累计审查起诉200余件公诉案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称号,他孜孜不倦的勤奋工作,在执法办案中诠释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青春在平凡的公诉工作变得绚丽多彩。
“打铁先得本身硬!”虽然拥有了双学士学位和全国司法考试A证,但张可深深认识到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窗口,公诉人的水平、形象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检察机关的声誉。工作中他毫不放松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主动与老同志探讨案件,加强与法官、律师的交流,很快就熟练掌握了提审讯问、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基本业务技能,逐步成长为院里的办案主力。
正是由于具备了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他在办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时能够做到游刃有余。每年独立审查起诉案件均在40起以上,其中有影响的重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和自侦案件占了大多数,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
2013年具有涉黑性质团伙的王某某等12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诈骗等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由于王某某长期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民怨极大,其团伙被批捕当天即有群众放起鞭炮、给公安机关送锦旗,消息轰动县城。院里经过慎重考虑将此案件交由张可承办,面对40多本近一米厚的侦查卷宗,张可迎难而上,细致审查,仔细推敲,连续在办公室工作20余天,对经审查后事实不清的部分,及时向领导汇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形成审查报告200多页。案件提起公诉后,张可又认真制作庭审预案、质证提纲、辩论提纲。经过前期充分的准备,在连续三天的庭审中,他沉着应战,认真出示证据,面对被起诉方10多名律师的无理辩论,他据理力争,逐一反驳,最终主犯王某某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不枉不纵”四个字是张可一直以来追求的的办案目标,在审查案件时他极其认真,仔细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而推断其主观动机,使其犯罪行为与具体的刑法规范相适应,努力做到不枉不纵。张可在办案中,始终做到严谨细致,一丝不苟,他觉得不仅案件定性要准确无误,而且对每一起事实、每一个情节都要经得起推敲,才能有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2012年7月,李某某以涉嫌拐骗儿童罪被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拿到卷宗后,张可耐心细致的审查材料,经过层层抽丝剥茧,他发现李某某可能还涉嫌强奸罪,就与公安办案人员交谈,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终于查实李某某在明知受害人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后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正是由于他的细心审查,才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今年5月他在办理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了解到敖某某系死者彭某的妻弟,案发原因系彭某与妻子敖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彭某掐住敖某的脖子使得其呼吸困难,为使彭某放开敖某,敖某某找到一把尖刀,朝彭某后背猛刺几刀,致使彭某左肺支气管损伤,血液流入气管内窒息而死亡。经过认真审查卷宗他发现敖某某并没有杀害彭某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让彭某放开敖某而采取了过激的方式,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该案经汇报领导,改变定性后提起公诉,最终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不枉”,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定。通过办案实践,他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公诉制度的改革创新,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撰写成理论文章,多篇文章在《汉中检察》《民生报》等报刊发表。
“作为一名检察官绝不能让胸前的检徽蒙尘!”对自己的工作张可这样说道。几年来,他一直将刑事和解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于刑事案件的每个环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力求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在工作中,他坚持做到吃请不去,说情不到,始终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讲党性、重品行,用自己的行动捍卫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县委宣传部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