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法院网 洋县检察院网 洋县公安网 洋县司法网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洋县政法   更多>>
· 县委政法委党支部为机关全体党员过“政
· 县委政法委三结合深化党的十九大精神学
· 坚决打赢十九大信访维稳安保及“三率”
· 市委市政府督查组检查我县党的十九大信
· 洋县召开党的十九大信访安保维稳工作再
· 省维稳信访安保督导组来洋县督导检查十
政法动态   更多>>
· 洋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 “三到位三加强
· 洋县交警:喜迎党的十九大 打赢脱贫
· 洋县法院干警积极收看十九大开幕会
· 喜迎十九大,检察官行动起来
· 洋县公安局全体干警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
· 洋县司法局组织党员干部收看党的十九大
 
当前位置 政法论坛  
醉酒驾驶身亡酒友也要担责

案例剖析

醉酒驾驶身亡酒友也要担责

  案情

  2010年11月3日晚,受害人陈某受被告蒋某邀请在饭店吃饭,并与被告蒋某、周某一起饮酒。至4日凌晨,陈某已喝醉,而二被告意识清醒。三人又相约前往某地喝茶。被告周某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给陈某驾驶,蒋某也未对这一行为进行劝阻,二被告则坐出租车。陈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前往相约地点,途中摩托车撞上行道树,陈当场死亡。被告蒋某、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应对陈某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案件。被告周某具有显而易见的过错,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又是出事摩托车的车主,其明知陈某酒醉而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陈某驾驶。被告周某应当具备一般人通常的预见能力,对醉酒的陈某独自骑行摩托车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被告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蒋某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陈某酒醉后,被告蒋某作为酒席召集者及共同饮酒的参与者,与被告周某同受害人陈某一起喝酒,并致陈某喝醉的先前行为,随即产生对醉酒者陈某进行合理劝告及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义务。所以,被告蒋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行为,并与被告周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旨在于填补损害。填补损害,首先要明确何种损害应该由加害人赔偿。这就涉及加害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蒋某、周某由于过错,未履行照顾和负责陈某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框架内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在明确何种损害应该由加害人赔偿的同时,也明确何种损害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对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应当具备一般人通常的预见能力。受害人陈某对醉酒驾驶的危险虽有预见但最终为之,酿成“撞上行道树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同被告蒋某、周某均有重大过失,按照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检视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损害,更在于预防损害。通过强调侵权行为法,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避免和防范侵权行为,对于法治建设、社会和谐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侯陆冉)

 

主办:中共洋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洋县洋州镇卫生街32号 备案号:陕ICP备12010697号
联系电话:0916-8212537  邮箱:yxxwzfw@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及更高显示器分辨率  IE7.0及以上浏览器浏览  管理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