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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不思改 再酒驾被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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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8月底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洋县交警大队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然而该张不吸取教训,于9月上旬再次酒后驾驶,被警方处以3日行政拘留、2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重罚。
洋县黄安镇张某持“B2D”型驾驶证,于今年8月27日20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洋县城区东环路北段时,被洋县交警大队秧田中队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61.4mg/100ml,洋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然而仅仅相隔11天,张某于9月7日20时54分许,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洋县城区和平路东段时,被洋县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因张某涉嫌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条、第93条(一)规定,洋县交警大队对张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马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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