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患关系发生纠纷,原告尚芬、尚新渊姐弟将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告上法庭,经洋县法院审理,2016年4月8日,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5万元的调解协议。
2015年3月6日11时许,二原告之父尚悦进因受伤入住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经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救治无好转,当天15时30分经原告尚芬请求,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同意将患者送往洋县医院救治,患者于当天下午19时40分被送往洋县医院救治。次日5时许,患者尚悦进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原告尚芬、尚新渊委托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在诊治患者尚悦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二原告即将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经主审法官辩法析理,被告洋县华阳镇中心卫生院对其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予以认可,表示愿意适当赔偿,二原告亦在法官的感化下做出让步,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5万元的调解协议。最终,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洋县人民法院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