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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顿非法集资融资 规范经济金融秩序的
通 告
近期,我县非法集资融资问题凸显,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融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综治委决定,从现在起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融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对象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融资行为。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任何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固定收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二、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融资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已经或正在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退还已吸收的公众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敦促从事非法集资融资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四、各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融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明晰非法集资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融资风险自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融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五、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融资,对于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融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集资融资的行为人,应理性依法维权,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侦办查处非法集资融资案件。
特此通告。
2016年4月15日